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5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吃中饭期间饮了酒。当天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桔园立交桥东北匝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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