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新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国药集团门前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0.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0.34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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