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晏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88********,土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北州**中心实验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海晏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海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上午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青C62869白色雪弗兰轿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海晏县超限站时被海晏县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马富贵的血醇浓度为159.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阶段均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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