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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马某某经营的位于静宁县**镇**村“**”小卖部内一起饮酒聊天。期间,马某某饮用了三两“牛栏山”牌白酒。次日0时许,马某某驾驶甘L*****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载着陈某甲,从小卖部门口出发,前往静宁县**城“**”KTV饮酒唱歌。期间,马某某又饮用了一罐“哈尔滨”牌(330ml)啤酒。约2时30分许,马某某驾车从KTV出发,载着陈某甲准备回家。当日3时许,当车辆行驶至静宁县**镇**村路口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马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用于待检。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1月18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5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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