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云龙,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鱼台县汽车站对面观鱼大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当晚,马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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