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宿舍。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J****8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未央区草滩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尚稷路与草滩十二路十字路口附近,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盘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将其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9.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