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桂******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村街东向西行驶准备将车挪至路边让其朋友驾驶,00时32分许行驶至福寿街与上村街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2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系短距离挪车,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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