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大专文化,**局有限公司杭温铁路站前3标项目经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暂住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路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E57****的小型轿车沿本县临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官路幼儿园附件路段时,与姚某某停放的浙J7F7Q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对马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责,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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