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坊**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7.0mg/100ml)后,驾驶黑色“别克”牌甘EV****号小型轿车,在校园路恒大华府南门停车位挪车时,被保安举报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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