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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陕西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县**镇****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蓝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镇***路***小区*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为81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县医院抽血取样,经陕西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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