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住吉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14时许,酒后驾驶吉B****6号灰色捷达车,沿高新区江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荣升路路口处,被交警截获。经呼吸检测后,将其带至高新区博华医院取血样。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4.7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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