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61989********,汉族,专科毕业,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巷**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21时14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在**路**酒店对面停车场出口处,因其车上的乘客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短距离“醉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