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文殊镇301县道行驶至文殊镇团结村二组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门口处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5.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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