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94********,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社,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友曾某某从巴中市巴州区家园酒店附近出发,沿望王路、巴中市政府路口、江北大道,往巴中市邮政局方向行驶至望王路西段189号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曾某某轻微受伤、被撞护栏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检验,在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6mg/100m1。

侦查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曾某某达成了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取得其谅解。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