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山西省汾西县**镇**村** 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董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为111.8mg/100ml)驾驶晋L9****白色昌河牌小型轿车,沿土右旗敕勒川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立交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鉴定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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