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2017年8月2日酒后驾驶,于2020年7月2日被西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秦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朋友在**烤肉店饮用啤酒。约22时许,马某某乘坐出租车到**大酒店停车场,后驾驶甘******号现代牌汽车,沿**路行驶至**大道时,被民警现场查获。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将马某某带至天水市**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所送马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88.00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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