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13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津R****3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由许家台镇桃庄出发,沿村内公路行驶至邦喜公路,后沿邦喜公路、102国道等道路行驶至邦均镇小蔡庄村南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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