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39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孟津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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