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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园**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3时48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7号白色“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东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苑街与惠景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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