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郡**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9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351省道由六安往舒城方向行驶至1公里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黄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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