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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79********,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经营烧烤店),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7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A*****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来安县半塔镇塔山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予以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来安县半塔镇中心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马某某静脉血样2份。2020年11月16日,来安县公安局委托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当日,经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马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11月2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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