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住灵璧县**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镇**派出所东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马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3.7毫克/100毫升。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接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