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1********,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田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马某某酒后驾驶贵EK****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安龙县鑫凯龙城往安龙县右江医院方向行驶,23时02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道**米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2.21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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