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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现住宕昌县车拉乡**社。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2019年12月28日晚饮酒)驾驶新B*****号东风牌小型轿车送孩子去医院就诊,在途经宕昌县新车路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刑。鉴于其醉酒程度低,属于隔夜醉酒驾驶,且有紧急开车的正当事由,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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