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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至宣州区文昌镇街道弋江新桥桥头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马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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