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至宣州区文昌镇街道弋江新桥桥头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马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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