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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401。2019年8月30日因侮辱违法行为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蓝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正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新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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