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70********,回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排**号,现租住于德州市德城区**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奥迪SUV越野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证件齐全、未发生事故、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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