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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黑色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大街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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