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02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有限公司工作,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于2019年11月3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株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七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警大队查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1月8日主动到案。
经检验,在马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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