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园**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宿舍。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A****5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峰路口往西1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5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行驶信息等。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驾驶资质及车辆信息。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4.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且其无前科劣迹。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53mg/100ml,其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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