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5********,汉族,大学本科,泽州县**中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委**号,住山西省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7号黄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金村镇黄头村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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