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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社区****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道新桥社区2组80 号附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0时许,不起诉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哥马某甲从巴中市巴州区大正蓝本小区附近出发,沿江北大道、三号桥,行驶至滨河南路紫调KTV玩耍。当晚21时许结束,马某某再次驾驶该车搭载马某甲从滨河南路返回大正蓝本小区,当该车行至吊桥街与江北大道中段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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