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6********,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通伏乡**村**队**号,现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万家上河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灰色宁A****9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城关镇鼓楼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平罗县城关镇鼓楼西街与平罗县城关镇西苑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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