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1********,汉族,大学专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亭**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0****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G105国道从化区太平开发区红绿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测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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