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1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21时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8至南宁市青秀区**路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马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