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22时14分许,马某某驾驶冀G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新华街通顺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回队调查。马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11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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