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077,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释放,同年8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C****H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小学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后依法提取马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3.24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