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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郫都区**镇**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川K*****江淮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郫都区犀浦镇火锅一条街出发,沿本市高新西区百草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0时27分许当行驶至本市高新西区百草路与天虹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其车行方向右侧驶出的由吴某某驾驶的川A*****中华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车受损,吴某某立即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01mg/100ml、122.2mg/100ml。经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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