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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后八十户其家中出发,沿昌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景泰县公路段附近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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