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1********,回族,专科文化程度,兰州市永登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登县城文昌路行驶至玫瑰家园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03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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