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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241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号,住新疆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 ,无业。于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5********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牌小型轿车,沿沙湾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家属院内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8.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10mg/100ml,具有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本院认为, 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10mg/100ml,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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