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组**号,住辽宁省建昌县**乡**组**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1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R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京哈钱47公里700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鲍某某驾驶的冀RJ****小型普通轿车由南向北驶入道路向西转弯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甲及其乘车人马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马某甲发生事故时的鉴定血液酒精浓度为161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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