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1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学苑街街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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