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7时许, 饶阳县交警大队在安平县正饶路消防大队附近查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T*****黑色尼桑牌轿车,被当场查获。经现场民警对马某某进行呼出气体检测,结果显示为93.2mg/100ml,随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马某某的血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6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和依法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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