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雅迪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体育街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带其至武强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65mg/100mL;马某某驾驶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马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马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马某某勤劳本分、平易近人,未参加过邪教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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