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T*****小型汽车由深州市**镇**村出发,行至深州市**路**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5.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驾驶机动车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路行驶;其五个月大的幼女生病,等待他人接其回家;其开车的路程仅二十米左右,所行驶的道路为土路,宽窄不一,路面不平,其行为不会危害不特定人员财产安全;其有驾驶证,所驾驶车辆手续齐全,没有其他严重情形;其认罪认罚,为初犯、偶犯。虽马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65.5mg/100ml,但其情节轻微,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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