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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二环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沿北二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红星街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测酒仪检测器数值为87mg/100ml,随即抽取马某某静脉血液取证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95mg/100ml,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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