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6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沿藁城区藁贾路行驶至藁贾路与藁城外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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