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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住本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6时32分许,被不起诉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沿藁城区藁贾路行驶至藁贾路与藁城外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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