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9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职业:自由职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东路裕华高速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4.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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