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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27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集团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FW****的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市鹿城区**路**巷路口处,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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